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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蔡宏明
本文轉載自:大陸台商經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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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已開始執行加工貿易新規定,並實施「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35號文件)。此作法是大陸打擊利用加工貿易走私的策略之一,唯其對台商的影響與因應策略,值得重視。
基本上,「加工貿易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新規定的重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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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審核企業違規走私行為以列入C類及D類管理的時間界限,定為1998年8月1日起至1999年7月31日,即企業在此期間發生違規和走私行為將作為企業分類評定的依據,而對於1998年8月1日以前企業有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者,不溯既往。(編者註:C級在大陸台商協會們的爭取下,已暫不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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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通知對違規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即海關對企業處以人民幣1千元或以上罰金的違規行為,將作為企業分類評定的依據。這項明確規定將可杜絕不同地區海關作出不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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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補充通知亦把A類的界定範圍放寬,年加工貿易出口額在1千萬美元或以上的企業可評為A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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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的界定範圍放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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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原來的規定是年進出口總額為3千萬美元,或出口總額達到2千萬美元以上的外貿公司,使得多屬於中小型加工貿易的大陸投資台商,很難達到年加工出口總額3千萬美元的標準。如今放寬A類企業的條件,可降低台商進入A類企業的門檻,亦即只要年加工貿易出口額在1千萬美元或以上,就可申請成為A類企業,同時豁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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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小企業相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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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而言,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有助封堵走私,使過去受走私貨衝擊的國內敏感商品市場價格逐步回升。根據大陸統計顯示,過去受水貨衝擊較為嚴重的省市如廣西、廣東、福建、浙江、江蘇、上海、山東、天津、北京、遼寧等省市的化纖、化工原料、鋼材、汽車、食用油、香煙、電腦、手機、家用電器、膠卷、膠合板等重要國內產品的銷量已因打擊走私而逐月回升,其價位更分別以10%∼50%的幅度上揚,有利促進大陸國有生產企業的發展。
但平心而論,由於新的分類管理對於可享有通關便利及不實施銀行保證金檯帳制度的A類企業之資格條件要求依然偏高,根據中共外經貿部部長助理高虎城表示:「能進入A類的企業並不多,10幾萬家加工貿易企業可能僅有幾千家。」相對地,辦法對於須繳納保證金或對進出口貨物逐箱查驗的C、D類企業之管理條文陳述較多,且對於降級至C、D類的規定非常明確;至於表現優良企業之升級則僅限於B、C類,並無准予升級至A類企業之規定。顯示辦法有利於守法經營的台商大企業,但台商小企業被列入C、D類的可能性升高,而相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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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積壓最少6、70億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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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產品分類管理的影響也很大,特別是進口鋼材、化纖等7大類原料的廠商,除非被列入A類,否則即使爭取到B類,仍要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制度,要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根據估計,實施「實運轉」的7類限制類商品,每年涉及的加工貿易進口原料總值達46億美元,依規定的保證金數額預計將達人民幣60∼70億元,對台外商周轉資金影響巨大。這也將促使台商朝向就地取材的方式採購原料,或是多利用保稅區,以降低成本。
同時,中共若嚴加執行此辦法,勢將使海關的監管工作量大增,影響通關秩序,造成企業經營上的困擾。加上該辦法評定企業分類標準之資料,須溯及過往1年之紀錄,不符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國際慣例,對廠商並不公平。
而本辦法係採動態管理,許多條文語意含糊不清,中共海關的行政裁量權很大,且目前大陸各地海關普遍出現人手不足、素質低落的問題。因此一旦實施,在執行面上將產生許多後遺症。同時制度的不透明化,將使台商對中共海關「公關費」增加,處於極度不安與高度不確定的經營環境中;查驗、查廠風險增加,產生隨時可能被降級的不安感;各地方海關作法不同廠商無所適從,嚴重戕害加工貿易企業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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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實注意各項規範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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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台商應瞭解辦法中所規定可能被列為C、D類之情況與各項評價標準的定義,並避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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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以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3章的規定,對企業違規行為進行的處罰(處人民幣1千元以下罰款的除外),且該處罰決定書已生效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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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拖欠海關稅款」:係指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正常進出口應繳稅款,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補交的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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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帳冊管理混亂」:以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對企業所作稽查報告的結論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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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遺失重要業務單證」:所指情形為藏匿、損毀或不能提供有關單證,致使海關無法監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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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借企業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係指以收取代理費方式,讓委託企業(或貨主)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或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中付匯、收匯、報關等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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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按規定辦理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手續」:係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廣東、福建兩省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名義項下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加工生產企業可視同經營單位)超出海關規定的合同核銷期限,經海關催核,仍不向海關辦理合同核銷手續並無正當理由的。 |
其次,面對大陸嚴格規範加工貿易,台商實應改變過去走後門、送禮、逃漏稅等不良習性,詳讀其各項規範之內容與文件要求。特別是在實施計算機網絡審批加工貿易後,台商尤其應注意申報文件的完整性,尤其是品名、數量、數字等填報,才能避免困擾。
第三,依前述分類管理辦法,可預見中共對於加工貿易的管理趨嚴,台商赴大陸投資前宜審慎評估。同時已赴大陸投資台商應有遵守法律之觀念,台商應儘快建立完善會計制度,申請設立保稅倉庫,健全倉庫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報關的作業制度及管理稽核、報關員的管理等,爭取列入A類企業。
第四、加強與當地海關協調溝通建立正常關係,降低因報關作業違反海關規定或報關單差錯率高過要求標準而被降級的可能性,設法爭取被列入B類以上企業。台商若認為海關執行不當,也可以提出行政覆議,甚至可以告上法院,或知會外經貿部等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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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應避免報關出錯或欠稅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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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據中共海關總署統計顯示,加工出口企業違規行為以遺失清單最多,佔36%,其次申報不實34%,過期核銷則有30%。對此,台商在從事加工貿易有關的轉廠核銷手續時,尤其應備齊完整的登記手冊、轉讓合同或協議、保稅貨物結轉加工申請表等文件,向海關申請轉廠核銷。同時,對於轉出及轉入的相關文件(如進、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轉廠合同及進口付匯核銷單等),都應妥善留存(原始材料保存期限至少2年),以備查核。
第六、台商也應儘量避免報關出錯或欠稅行為,如果台商因為1年出現2次違規行為(如報關單品名不符、重量不符等)或欠稅100萬人民幣以下而被列為「C類企業」,則不但需要依規定比率繳納保證金,中共海關還會進行重點查驗並不給予辦理異地報關備案。至於被列為D類廠商,中共海關除將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合同,且將對進出口貨物逐一開箱查驗。此方式將使企業打單的次數增加,加重企業成本,甚至於造成生產線待料停工的現象,損失不貲。
第七、為因應因一時疏忽而被降級,繳納保證金而產生資金積壓的問題,企業可預留資金,列入成本考量,降低不確定性,使企業之進出口作業不致受到影響。(作者為全國工業總會執行祕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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